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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7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7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廣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南輝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資料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2月6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0,00

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裁判案由:返還資料等
裁判日期:201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