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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28號原 告 張景明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複代理人 吳憶玲被 告 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棟樑訴訟代理人 黃亦仁

林慶苗律師複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陳信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1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