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85號抗 告 人 林文魁
蔡秋霞林文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抵押權變更登記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