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97號原 告 李岳達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律師被 告 施景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烏日區,此觀之卷附戶籍查詢資料所載可知,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雖原告起訴狀附有工程合約書1 件,記載「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然該合約當事人為威天宮及妙見開發有限公司,自不得以該管轄約定拘束本件當事人甚明。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