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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0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15號原 告 維恩品牌創意廣告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郭峻瑋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必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 年4 月22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裁判案由:給付必要費用
裁判日期:201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