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15號原 告 維恩品牌創意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宗翰訴訟代理人 郭峻瑋 住臺北市○○○路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必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悅瑜裁判案由:給付必要費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