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4號原 告 吳定信
吳定渝吳小麗劉曉明吳珍吳韋靜吳修辰吳俞佑上列八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黃琪雯律師被 告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吳應平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心章 住同上
林宜秋 住同上黃世芳律師陳重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