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08號原 告 詠譯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奕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8,061元,應繳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