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20號原 告 昶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明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劉昇昌會計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定期存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七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20號原 告 昶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明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劉昇昌會計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定期存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七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