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6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非要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怡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市公有西寧電子商場自治會間因拆除廣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玖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