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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8號原 告 將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成器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中興高級中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江克雄被 告 江克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律師

楊理安律師廖修三律師被 告 童美瑩(原名江童美霞)

江嶺江心瑜 原住臺北市○○路○ 段○○○ 巷○○弄○號江克賢江克環張江克瓊 原住同上(現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吳守惠 原住臺北市○○路○○巷○○號(現遷出國吳維倫 原住臺北市○○路○○巷○○號(現遷出國吳韻玫 原住臺北市○○路○○巷○○號(現遷出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調整土地損害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張江克瓊已於民國96年2 月14日遷出國外,惟未經國外公示送達程序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 年7月19日上午9 點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裁判日期:2013-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