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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87號上 訴 人 鍾國章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4287號請求確認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裁判日期:201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