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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3號原 告 陳明哲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被 告 陳宗仁

張順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臺北市○○區○○街○○○區○○路,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婷玉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裁判案由:移轉股票等
裁判日期:2012-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