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0號原 告 高華生被 告 劉惠娟
林麗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菊芳律師被 告 張謝雪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被 告 郭寶蓮訴訟代理人 劉耀銘被 告 林麗芬被 告 陳瑞如訴訟代理人 劉興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張謝雪住臺北市○○路○段○○號12樓之1記載,應更正為張謝雪住臺北市○○路○段○○號12樓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