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7號原 告 王宗恕
李忠憲陳賀坤李慧敏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被 告 張雪芬
霍鳳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3,333元(計算式:5,000,000×1/6×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7,533元外,尚應補繳16,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