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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50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035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訴訟代理人 彭鈺紜

蕭郁穎被 告 劉德芬

劉銘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點十三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