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035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訴訟代理人 彭鈺紜
蕭郁穎被 告 劉德芬
劉銘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點十三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