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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50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057號原 告 陳信智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被 告 劉秋良

李品謙劉美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5,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應補正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應補正被告劉秋良、李品謙、劉美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