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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馬培華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郭啟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決算合夥盈虧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㈠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合夥事業及合夥期間內之帳簿資料,於穎達會計師事務所(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之2)交付上訴人查閱;㈡被上訴人應與上訴人就如附表一編號2、3、5所示合夥事業及合夥期間內之盈虧進行決算,並協同上訴人清算如附表編號1、4所示合夥事業之財產;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其餘應給付上訴人之金額,於被上訴人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其應給付範圍之聲明。嗣經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3項聲明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合夥事業及合夥期間內之帳簿資料,於穎達會計師事務所(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之2)交付上訴人查閱;㈢被上訴人應與上訴人就如附表二編號2、3、5所示合夥事業及合夥期間內之盈虧進行決算,並協同上訴人清算如附表編號1、4所示合夥事業之財產(見105年3月22日民事聲明上訴狀),觀其意旨顯係就敗訴部分提起部分上訴。而查,關於本件上訴範圍內,上訴人聲明請求被上訴人交付帳簿資料供上訴人查閱(即原審聲明請求㈠、上訴聲明請求㈡)者,乃因財產權涉訟,但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165萬元;至上訴人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協同進行合夥盈虧決算與清算合夥財產(即原審聲明請求㈡、上訴聲明請求㈢),並保留給付金額之聲明(即原審聲明請求㈢,此部分雖未見上訴人明載於上訴聲明,然實與前揭原審聲明請求㈡屬同一訴訟標的),乃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所為之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亦屬無法核定,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165萬元。且因上訴人所為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合併計算之,則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0,000元(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惟僅據其繳納18,820元(蓋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乃就前開原審聲明㈡、㈢之部分,先暫依訴訟標的價額180萬元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是上訴人尚應補繳其餘未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4,850元。又上訴人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亦應核定為3,300,000元(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850元、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芳華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筱涵附表一:

┌──┬─────────┬─────────────────────┐│編號│合夥事業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提供之合夥期間內帳簿資料│├──┼─────────┼─────────────────────┤│1 │臺北市私立冠傑文理│自86年9月起至99年6月止之: ││ │短期補習班 │會計帳冊(總帳即分類帳、日記帳)、損益表、││ │ │交易憑證、傳票、補習班學生收費存根聯、事業││ │ │收入支出憑證、學生總表(上載有學生姓名、科││ │ │別、上課期間、繳費狀況、收據號碼)、薪資表││ │ │、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 │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科目:CHECKD││ │ │EP.) │├──┼─────────┼─────────────────────┤│2 │臺北市私立冠群文理│自89年6月起至97年10月止之: ││ │短期補習班(即玉成│會計帳冊(總帳即分類帳、日記帳)、損益表、││ │分校) │交易憑證、傳票、補習班學生收費存根聯、事業││ │ │收入支出憑證、學生總表(上載有學生姓名、科││ │ │別、上課期間、繳費狀況、收據號碼)、薪資表││ │ │、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 │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科目:CHECKD││ │ │EP.) │├──┼─────────┼─────────────────────┤│3 │臺北縣私立冠傑文理│自91年8月起至97年10月止之: ││ │短期補習班(即汐止│會計帳冊(總帳即分類帳、日記帳)、損益表、││ │分校) │交易憑證、傳票、補習班學生收費存根聯、事業││ │ │收入支出憑證、學生總表(上載有學生姓名、科││ │ │別、上課期間、繳費狀況、收據號碼)、薪資表││ │ │、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 │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科目:CHECKD││ │ │EP.) │├──┼─────────┼─────────────────────┤│4 │臺北市私立冠傑誠正│自90年8月起至97年2月止之: ││ │文理短期補習班 │會計帳冊(總帳即分類帳、日記帳)、損益表、││ │ │交易憑證、傳票、補習班學生收費存根聯、事業││ │ │收入支出憑證、學生總表(上載有學生姓名、科││ │ │別、上課期間、繳費狀況、收據號碼)、薪資表││ │ │、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 │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科目:CHECKD││ │ │EP.) │├──┼─────────┼─────────────────────┤│5 │臺北市私立微笑星星│自87年8月起至103年10月止之: ││ │課後托育中心 │會計帳冊(總帳即分類帳、日記帳)、損益表、││ │(原名:臺北市私立│交易憑證、傳票、補習班學生收費存根聯、事業││ │冠群兒童托育中心,│收入支出憑證、學生總表(上載有學生姓名、科││ │99年10月15日後更名│別、上課期間、繳費狀況、收據號碼)、薪資表││ │) │、富邦銀行之兒童托育補助津貼帳戶來往明細、││ │ │戶名為臺北市私立冠群兒童托育中之台北富邦銀││ │ │行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戶名為臺北││ │ │市私立冠群兒童托育中之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 │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及戶名為臺北市私立微笑││ │ │星星課後托育中心之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 │ │000000000000存摺、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 │ │000000000000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 │ │」(科目:CHECK DEP.) │└──┴─────────┴─────────────────────┘附表二:

┌──┬─────────┬─────────────────────┐│編號│合夥事業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提供之合夥期間內帳簿資料│├──┼─────────┼─────────────────────┤│1 │臺北市私立冠傑文理│自86年10月起至99年6月止之: ││ │短期補習班 │會計帳冊(總帳即分類帳、日記帳)、損益表、││ │ │交易憑證、傳票、補習班學生收費存根聯、事業││ │ │收入支出憑證、學生總表(上載有學生姓名、科││ │ │別、上課期間、繳費狀況、收據號碼)、薪資表││ │ │、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 │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科目││ │ │:CHECK DEP.)、華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號19││ │ │0000000000之存摺、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 │ │000000000000之存摺 │├──┼─────────┼─────────────────────┤│2 │臺北市私立冠群文理│自89年6月起至97年10月止之: ││ │短期補習班(即玉成│會計帳冊(總帳即分類帳、日記帳)、損益表、││ │分校) │交易憑證、傳票、補習班學生收費存根聯、事業││ │ │收入支出憑證、學生總表(上載有學生姓名、科││ │ │別、上課期間、繳費狀況、收據號碼)、薪資表││ │ │、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 │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科目:CHECKD││ │ │EP.) │├──┼─────────┼─────────────────────┤│3 │臺北縣私立冠傑文理│自91年8月起至97年10月止之: ││ │短期補習班(即汐止│會計帳冊(總帳即分類帳、日記帳)、損益表、││ │分校) │交易憑證、傳票、補習班學生收費存根聯、事業││ │ │收入支出憑證、學生總表(上載有學生姓名、科││ │ │別、上課期間、繳費狀況、收據號碼)、薪資表││ │ │、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 │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科目:CHECKD││ │ │EP.) │├──┼─────────┼─────────────────────┤│4 │臺北市私立冠傑誠正│自90年8月起至97年2月止之: ││ │文理短期補習班 │會計帳冊(總帳即分類帳、日記帳)、損益表、││ │ │交易憑證、傳票、補習班學生收費存根聯、事業││ │ │收入支出憑證、學生總表(上載有學生姓名、科││ │ │別、上課期間、繳費狀況、收據號碼)、薪資表││ │ │、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 │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科目:CHECKD││ │ │EP.) │├──┼─────────┼─────────────────────┤│5 │臺北市私立微笑星星│自87年8月起至103年10月止之: ││ │課後托育中心 │會計帳冊(總帳即分類帳、日記帳)、損益表、││ │(原名:臺北市私立│交易憑證、傳票、補習班學生收費存根聯、事業││ │冠群兒童托育中心,│收入支出憑證、學生總表(上載有學生姓名、科││ │99年10月15日後更名│別、上課期間、繳費狀況、收據號碼)、薪資表││ │) │、富邦銀行之兒童托育補助津貼帳戶來往明細、││ │ │戶名為臺北市私立冠群兒童托育中之台北富邦銀││ │ │行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戶名為臺北││ │ │市私立冠群兒童托育中之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 │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及戶名為臺北市私立微笑││ │ │星星課後托育中心之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 │ │000000000000存摺、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 │ │000000000000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 │ │」(科目:CHECK DEP.) │└──┴─────────┴─────────────────────┘

裁判案由:決算合夥盈虧等
裁判日期:201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