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507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被 告 許炳煇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壹仟伍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個人信貸約定書第10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辜濂松,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童兆勤,並經童兆勤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壹、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0年4月14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而被告至101年7月2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金額新臺幣(下同)86,598元尚未給付,其中85,305元為消費款、1,293元為循環利息,被告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並應給付消費款85,305元自10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85%計算之利息。
㈡又被告於100年8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100
年8月18日起至105年8月18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1年12月6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906,772元(其中866,153元為借款,39,335元為利息,1,284元為其他依約定條款計算之費用) ,依約被告除須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866,153元自10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㈢另被告於100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100
年4月28日起至105年4月28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1年12月6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828,134元(其中794,268元為借款,32,682元為利息,1,184元為其他依約定條款計算之費用) ,依約被告除須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794,268元自10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分期型個人信貸綜合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主檔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劉又菁法 官 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附表: 101年度訴字第5076號│├──┬────┬─────┬─────┬───┬──────┬───┬────┤│編號│產 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違約金 ││ │ │(新台幣) │(新台幣) │利率 │(民國) │起算日│計算方式││ │ │ │ │ │ │(民國)│ │├──┼────┼─────┼─────┼───┼──────┼───┼────┤│001 │信用卡 │86,598元 │85,305元 │17.85%│101年7月26日│無 │無 │├──┼────┼─────┼─────┼───┼──────┼───┼────┤│002 │小額信貸│906,772元 │866,153元 │20% │101年12月7日│無 │無 │├──┼────┼─────┼─────┼───┼──────┼───┼────┤│003 │小額信貸│828,134元 │794,268元 │20% │101年12月7日│無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