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61號原 告 邱紹文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被 告 何權喜 王武周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康翠真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