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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2號原 告 張凱翔被 告 山水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水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其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山水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1 年1 月1 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而區分所有權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範疇,則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性質上核屬因財產權起訴,且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因不能核從,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7335元,並扣除原告業已繳納3000元裁判費後,尚應補繳1 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裁判日期: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