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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6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銘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聲明所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日期:201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