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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雅鈴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文政

八年得食品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自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伊倫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13-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