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雅鈴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文政
八年得食品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自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伊倫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