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59號原 告 王志健

黃玉華(即崔萬之繼承人)崔偉明(即崔萬之繼承人)崔志明(即崔萬之繼承人)崔雪梅(即崔萬之繼承人)張澄木黃張銅上列原告與被告馮高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溢繳裁判費。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馮高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系爭訴訟標的即門牌號碼分別為台北市○○區○○○路○○巷○○○○號、55之1號、55之3號、55之2號、57號等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其鑑定價值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61,832元、1,073,879元、387,122元、461,832元、499,388元,共計2,884,053元,此有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報告5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137頁至第161頁),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及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基此,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依前說明,溢繳部分應予返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附表┌──┬───┬───────┬──────┬──────┬───────┐│編號│ 原告 │ 訴訟標的之 │應徵收裁判費│已繳納裁判費│應返還之溢繳裁││ │ │ 門牌號碼 │ (新台幣) │ (新台幣) │判費(新台幣)│├──┼───┼───────┼──────┼──────┼───────┤│1 │王志健│台北市○○○路│5,070元 │17,335元 │12,265元 ││ │ │66巷51之1號 │ │ │ │├──┼───┼───────┼──────┼──────┼───────┤│2 │黃玉華│台北市○○○路│11,692元 │17,335元 │5,643元 ││ │崔偉明│66巷55之1號 │ │ │ ││ │崔志明│ │ │ │ ││ │崔雪梅│ │ │ │ │├──┼───┼───────┼──────┼──────┼───────┤│3 │張澄木│台北市○○○路│4,190元 │17,335元 │13,145元 ││ │ │66巷55之3號 │ │ │ │├──┼───┼───────┼──────┼──────┼───────┤│4 │黃張銅│台北市○○○路│10,570元 │34,670元 │24,100元 ││ │ │66巷55之2號 │ │ │ ││ │ ├───────┤ │ │ ││ │ │台北市○○○路│ │ │ ││ │ │66巷57號 │ │ │ │└──┴───┴───────┴──────┴──────┴───────┘

裁判日期:201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