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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緒中

許福利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沈巧元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簡稱中華電信工會)法定代理人 朱傳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間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事件,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裁定參照),惟因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見本院卷第301頁反面),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 元,上訴人已繳納3,150元,尚餘2萬2,8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姜悌文法 官 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裁判日期:2012-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