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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7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魏君如

7樓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東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靜枝間請求給付定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7 月6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裁判案由:給付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