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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7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0號原 告 范秀齡被 告 雅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美陵

徐瑞璋訴訟代理人 徐瑞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0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0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裁判日期:2012-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