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8號原 告 喜福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明新訴訟代理人 周碩煊被 告 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訴訟代理人 李粵強
林維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基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趙雪瑛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