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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74號原 告 自然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虞錦清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東倖間請求給付補助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29 萬5,6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67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欠3 萬3,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蒨儀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等
裁判日期:2012-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