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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9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45號原 告 林其春

樓之5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福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補正資料如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

(1)福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查詢已經於民國87年10月1日撤銷登記,按公司經撤銷登記應行清算,請補正福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名稱及住所(應提出福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指定或經選任為福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如未經章程指定或選任,請提出福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遭撤銷登記前最後之董事、監察人登記資料,及各該董事監察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仍主張「彭聖青」為福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提出彭聖青有代理權之證明文件(如經公司章程指定或經選任為被告公司清算人之會議紀錄),並提出彭聖青之最新戶籍謄本。

(2)請提出經驗證之福州福欣產業投資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

(3)請說明訴之聲明是否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福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有股東權存在。

原告與被告福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欣產業投資綜合開發有限公司間董事之委任關係存在。

(4)原告應陳明原告所擁有被告福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數及每股價值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裁判日期:201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