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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木陸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綉貞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7 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裁判日期:201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