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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9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03號原 告 汪偉琳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 月3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金額
裁判日期:201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