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6號原 告 許麗玲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被 告 吳高素貞
參 加 人 吳育奇被告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清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6號原 告 許麗玲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被 告 吳高素貞
參 加 人 吳育奇被告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清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