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39號原 告 江儀婷(原名江貽婷)訴訟代理人 江春日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金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晞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 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