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調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調訴字第2號原 告 吳炎成被 告 寶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賜郎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移調字第11號事件作成之調解,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對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移調字第11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353 號)於民國99年2月5日所作成之調解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應向行調解之原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是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姜悌文法 官 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裁判日期:2012-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