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原 告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律師
孫小萍律師黃渝清律師被 告 蔡憲昌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複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萬元,第二項係命被告不得為一定行為之聲明,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即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貳仟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萬貳仟伍佰貳拾元,原告僅繳納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欠壹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