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 李志祥
梁惠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3號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507,200元(18780x12x10x2=0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8,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