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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勞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葛讚益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律師

陳盈潔律師張家訓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玖拾陸萬貳仟貳佰捌拾元(上訴人起訴前 6個月平均每月所得83,019元12個月10年= 9,962,28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裁判日期:201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