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欵間因給付遺贈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49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