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孟祥明 住新北市○○區○○街1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孟祥鵬
孟祥智孟祥旭孟祥慧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1孟陳月招共 同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反請求原告孟陳月招應就其主張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陳報是否以之為訴訟標的而請求,亦僅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而主張遺產應扣除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若合併提起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訴及分割遺產之訴者,二訴之聲明各為何?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