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6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王雪娟律師洪維德律師被 告 棟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愛珠訴訟代理人 李玉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7年度建字第36號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年8月9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雖經原告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於104年1月16日104年度台上字第80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6號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0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