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6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王雪娟律師洪維德律師被 告 棟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愛珠訴訟代理人 李玉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36號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6年度建字第36號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