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 告 洪美銀
楊仲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複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鄭任斌律師許文琪律師被 告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祥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謹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訴訟代理人 陳淑敏
楊明媛陳建中被 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黃永琛律師複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