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03號反訴原 告即 被 告 陳雪玉
陳林月娥陳錦章陳進興陳勝郎陳門宏陳洪春琴陳政益陳文坪陳高雪子共 同 莊正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恩宇律師
彭玉君律師反訴被 告即 原 告 鄭堯升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反訴原告就反訴被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至編號E部分(面積合計133平方公尺),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8,764元【計算式:133平方公尺42,951.2元(系爭土地申報地價)10%15=8,568,76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逾其地價即24,845,730元〔133平方公尺186,810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4,845,730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85,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