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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0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訴訟代理人 陳燕玉

許明峰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聲請人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伍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共計溢收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伍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