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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原 告 林命群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鍾薰嫺律師被 告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凌于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票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具狀陳報另有訴外人有為訴訟參加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儘速將欲為訴訟告知之對象,依法檢具相關書狀及繕本送交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日期:2012-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