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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0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林太平法定代理人 林昭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裕堯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零壹佰玖拾柒萬捌仟捌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零捌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等
裁判日期:201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