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林太平法定代理人 林昭君被上訴人 林裕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2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