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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0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原 告 陳光明訴訟代理人 陳吳玉治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銀行(原:三信復興)負責人間請求返還匯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已經本院於同年月十三日以一百零一年度救字第三二二號裁定駁回,原告於同年月二十日收受裁定未提起抗告而確定在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裁判案由:返還匯款
裁判日期:201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