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32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複代理人 邱培慎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克信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納骨塔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